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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畫  
     
 


 

新北市立竹圍高級中學服務學習實施計畫



 

一、依據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1823日北教特字第1012312374號函所頒「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推展學校服務學習實施要點」辦理。


二、實施原則

(一) 多元參與:設立多元服務方式,提供多元的選擇,讓不同背景學生都能有機會運用自己的能力。

(二) 統整融合:在本校既有基礎與特色上,融入課程並結合教育政策。

(三) 合作互惠:服務者與被服務者之間協同合作,建立目標,決定進行方式,以滿足雙方需求,並增進彼此能力。

(四) 從做中學:以學習為基礎,讓學生在服務實作中應用習得知能,透過反思連結課程學習與服務經驗。


三、實施範圍:

(一) 學校規劃於適當時間進行校內、外服務學習活動。

(二) 經家長同意並事先向學校申請核准後,於家長或專人陪同下,主動參加政府機關()、法人或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所舉辦之服務學習活動。


四、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五、本校服務學習工作小組,置成員721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各項成員至少一人參加)

(一) 各處室主任。

(二) 各處室相關組長。

(三) 各年級教師代表。

(四) 各領域召集人。

(五) 家長代表。

上述人員採任期制,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為執行秘書,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項工作小組應於開學前組織,並召開服務學習工作會議,訂定服務學習實施方案,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學務處擔任主責單位,綜理有關業務。


六、辦理時間:寒暑假、假日或課後適當時間。

 

七、服務學習時數:每學期服務至少6小時,服務至少滿3學期。

 

八、實施內容

(一) 學生每次參加服務活動,均應取得服務主辦單位或服務對象承辦人之證明章。

(二) 學期中,參加校內外服務學習時,須於事前至學務處提出申請(附件二「校外服務學習活動申請表」),申請前須取得家長之同意,並於申請時一

併附上家長同意書附件三「校外服務學習活動家長同意書」

(三) 各學期服務學習實施方案由服務學習工作小組討論實施。


九、認證方式:

(一) 學生入學時,由學校發給國中部「生涯輔導記錄手冊一本、高中部「服務學習記錄卡」一張附件一,供學生記錄服務時數、內容及認證使

用。

(二) 學生應妥善保管記錄卡,如遺失損毀,除原記錄不予認證外,申請補發須參加服務學習1小時,並自行取得補簽證明

(三) 學生參加校內外服務,活動結束後填寫生涯輔導記錄手冊服務學習記錄卡,由相關單位簽章認證時數,再交由學務處審查核章。


十、時數登錄

(一) 學生將服務學習紀錄卡統計後交予各班導師,由導師確認無誤後將服務時數輸入於校務行政系統。

(二) 寒暑假服務學習時數登錄,依學年度上學期(8/1~1/31)、下學期(2/1~7/31)分別計算。


十一、獎勵

(一) 以學期為單位,每學期末統計服務學習時數累積滿30小時,頒發獎狀乙張,並記嘉獎乙次;每學期累計滿60小時,頒獎狀乙張,並記嘉獎貳次;每

學期累計滿100小時以上者,頒發獎狀乙張並記功乙次。

(二) 撰寫服務學習心得優良者(附件四),學期末於中央穿堂展示,並記嘉獎乙次。

(三) 若具備特殊優良的服務表現,可推薦參加市府舉辦的「服務學習楷模王」徵選。

 

十二、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呈請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