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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教育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部分條文修正(102.8.15公告) |
發布日期 |
2013/8/20 |
發布單位 |
生輔組 |
點閱次數 |
602 |
詳細內容 |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
現行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依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下列學生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所定辦法之限制,其身分認定、名額、辦理方式、時程、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入學重要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八、退伍軍人。…」及同年月日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退伍軍人、...及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不受前條公開名額、方式之限制。...(第四項)第一項學生進入專科學校修讀學位之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招生委員會組成方式、錄取原則及其他有關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除大陸地區學生部分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外,其餘由教育部定之。」,本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國民中學畢業生升學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以下簡稱五專),規劃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入學(考試分發、甄選入學)二種入學管道,有關退伍軍人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之升學優待予以延續,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配合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制定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及修正公布之專科學校法,修正本辦法之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配合一百零三學年度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參加「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入學」者,與現行登記分發入學之優待方式同。(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增訂有關修正條文第三條適用於一百零三學年度以後入學學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之一)
四、 配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六條之施行日,爰增訂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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