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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生活須知
標題 禁止體罰、輔導管教配套措施對照表及架構
發布日期 2014/4/7
發布單位 生輔組
點閱次數 667
詳細內容

 

「教師法」第17條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教育部為利於輔導各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而訂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內容涵蓋處罰與體罰定義、輔導與管教目的及原則、輔導與管教方式、紛爭處理及救濟等章。
依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規定,有關教師之管教措施略述如下(如配套措施對照表及架構):
(一)正向管教:如記功、嘉獎、口頭讚賞、成果表演、禮物獎品等。
(二)一般管教:依該注意事項第22點規定,包括口頭糾正、調整座位、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要求課餘從事公共服務、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要求靜坐反省、站立反省、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依學校學生獎懲規定等15種。
(三)強制措施:學生有攻擊、自殺等行為,教師得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排除或預防危害。
(四)特殊管教:係指一般管教措施無效或學生不服管教時,所採取之特殊管教。
1.行政支援: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參與適當之活動或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2.家長參與: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責任,及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3.帶回管教:學生違規情節重大,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人面談,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評估其效果。
4.請求上級機關協助:如學生須輔導與管教之行為係因監護權人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經與其溝通無效時,學校可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社政或警政等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5.高關懷課程:學生違規情節重大,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由校長擔任召集人,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不同問題類型,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由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
(五)紛爭處理:教師請求或必要時,學校應協助其處理紛爭;另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監護權人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學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心理支持、法律諮詢等)。
(六)另學生違規情節嚴重,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之情形時,得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經由外部資源網絡,採取社會合力管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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