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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核撥條件修訂公告--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增列須檢附父母及學生所得及財產清單
發布日期 2014/5/7
發布單位 生輔組
點閱次數 426
詳細內容

公告日期:民國103年4月14日
主旨:修訂申請「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各目,須檢附父母及學生近一年所得及財產清單,請查照。

依據:教育部複審案件結果及裁示。

說明:
一、學產基金之設立宗旨,係為照顧弱勢家庭學子,以協助其順利就學,先予敘明。
二、旨揭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學生或幼兒(稚)園兒童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第一~四目(略)」,現為符合本基金設立宗旨,其中有關「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之認定,新增須檢附父母及學生近一年所得及財產清單作為佐證資料。
三、本修正自公告日期起生效,惟為使各校有緩衝及適應期,103年5月1日起寄達(以郵戳為憑)本校學產基金專案辦公室之申請資料,如未檢附父母及學生近一年所得及財產清單,將予以退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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