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局104年1月15日新北教研字第1040085624號函辦理(諒達)。
二、有關本要點(附件1)相關疑義說明如下:
第6點第1項第2款「學校及幼兒園應鼓勵教師進修研習,每校每園每年教師平均研習時數應達54小時以上為目標」:
每年係指「每年度」,為該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研習課程未能於當年度12月31日前結束,研習時數結算歸屬於研習課程結束當年度。
有關計算每校、每園教師平均研習時數,國小附設幼兒園教師與該校國小教師之平均研習時數分別計算。
另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附件)第15條第5項規定,「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18小時以上」,為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研習之時數;前揭「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可併計於本款平均時數內,並以達54小時以上為目標。
第7點第1項第4款有關假期進修部分,其實施方式仍請依現行「新北市立中小學教師假期進修及課程準備實施要點」(附件)規定辦理。
第9點第1項第4款「進修學位、學分班之學分,不予採計研習時數」:
有關「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進修研習活動使用管理規定」(附件)第10條第1項第3款「教師進修學位(分)班之課程,一學分採計為18小時之進修時數」,惟依第13條第2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若有辦理教師在職進修特殊規定,依其相關規定辦理」,考量本要點時數採計之精神,旨在鼓勵教師透過定期式或廣泛式參與,掌握多元議題及實用智能,故現行本市教師進修學位或學分班之學分,不予採計研習時數。
參與本市候用主任或校長之甄選,其計分項目之「進修表現-繳交學分證明者,每一學分採計研習訓練時數18小時」,為積分審查換算總計,故不與本要點牴觸。
另依教育部103年5月29日發布之「幼兒園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附件)第8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修習教保專業知能課程,經本局認定,其學分得折抵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之時數。
三、如對本要點仍有相關疑問,請洽本局承辦人吳安絜小姐,電話:(02)8072-3456轉202或電子郵件寄至am8454@ntp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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